對於危地馬拉的居民和任何其他國家的居民來說,當關係因離婚而結束時; 有必要知道在這些情況下要遵循哪些步驟。 在本文中,我們展示了危地馬拉的離婚要求。
危地馬拉的離婚要求
危地馬拉的離婚要求可能會根據所使用的程序和發現配偶雙方分居的條件而變化很大。 但是,所有的離婚都具有民事的特點。
目前我們看到可以在危地馬拉執行的兩種離婚類型,作為必要的要求或參數,必須考慮以下幾點:
- 有具體且正當的離婚理由。
- 在婚姻期間生育的孩子的出生證明,如果他們是未成年人的話。
- 如有必要,婚姻協議或婚前協議。
- 正式認證的結婚證書。
- 所需的任何其他附加信息。
- 離婚條件和要求根據所需程序的類型而定。
為明確離婚
從“明示離婚”一詞在危地馬拉廣為人知的那一刻起,危地馬拉社會就對它產生了極大的關注。
與大多數人知道的離婚習慣相反,被稱為“明示離婚”的術語通常不是絕大多數人在家庭權利方面所認為的。
在危地馬拉,離婚程序只有兩種方式:a) 雙方同意或自願離婚;b) 配偶一方自願離婚或普通離婚。
這在危地馬拉目前被稱為“快速離婚”。 這開始於第 27-2010 號法令,特別是民法典第 156 條的締結,留下如下:自願。 該行動可以由兩個配偶中的任何一個推動。
第 155 條第 XNUMX 款明確規定,自願放棄婚姻住所和無故缺席一年以上的原因通常是夫妻雙方分居或離婚的共同理由。
這允許以一種簡單的方式來假定不合理的缺席或自願放棄婚姻住所或為離婚申請而建立的住所。 在以前,只有沒有離開婚姻住所或家庭或離開超過一年的配偶才能申請此選項。
因此,“明示離婚”一詞只是我們在前幾段中已經解釋過的改革。 這與離婚程序無關,因此不需要特定條件或文件。
確實,當存在僅應假定的原因時,它會促進離婚過程,但是會使專業實踐中的事情複雜化。
無爭議離婚的要求
配偶雙方同意離婚成為危地馬拉解除婚姻的兩個最常用的原因之一。 為此,夫妻雙方都必須清楚並且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 結婚至少一年。
- 正式認證的結婚證書。
- 孩子的出生證明(如適用)。
- 婚姻協議或婚前協議。
- 配偶雙方在婚姻期間獲得的資產的描述。
- 如果您有未成年子女,您必須提交一份協議,其中提及以下內容:
- 未與未成年人同住的配偶應由誰監護和探視。
- 他們將由誰來教育、餵養以及比例。
- 說明如果妻子沒有足夠的收入來滿足她的需要,丈夫必須支付給妻子的養老金。
- 雙方協商離婚的,從辦理手續到辦理離婚時,期限可能為三個月左右。
因特定原因離婚的要求
正如我們之前提到的,在危地馬拉,離婚只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雙方同意,另一種是配偶一方自願,另一種也稱為“特定原因離婚”。 要求此類離婚,必須考慮某些條件或特定原因,我們將其分類如下:
- 不忠。
- 治療不好。
- 配偶之一企圖危害孩子或另一配偶的生命。
- 分居、自願放棄婚姻住所或無故缺席一年以上。
- 當女人生下一個孩子,這個孩子是在慶祝婚姻之前懷孕的。 這僅適用於丈夫在結婚前不知道懷孕的情況。
- 煽動男人賣淫或腐蝕孩子。
- 配偶之一拒絕在婚姻期間履行與夫妻或子女有關的法律責任。
- 國內財政分散。
- 賭博習慣、酗酒或不正確和持續使用麻醉品或毒品。
- 一方配偶向另一方提出犯罪或誹謗指控。
- 根據一項應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兩名配偶中的一方最終被判有罪。
- 不治之症,嚴重且具有傳染性的疾病。
- 不允許生育的絕對或相對陽痿,只要它是無法治癒的並且在婚姻之後。
- 配偶任何一方都無法治癒的精神疾病,嚴重到可以宣布停學。
終審判決分居
離婚,當它是由於特定原因,違背配偶之一的意願時,將需要審判,可能需要大約十個月到一年半的時間。
如我們所見,在危地馬拉進行離婚的步驟或要求非常簡單且易於執行。 文件通常不會那麼複雜,除非有未成年子女,否則需要出示未成年人的適當出生證明。
同樣,本條規定了在分居的情況下將給予未成年人的撫卹金,並且兩個配偶中的一方必須將食品和撫養撫卹金轉給未成年子女,所有這一切都將根據其自己的規則制定和法律,所以他們建立它,但它仍然是父母之一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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