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玻利維亞離婚的所有要求

分居是已婚配偶在不再打算同居時做出的決定。 在民事登記處合法地進行離婚需要什麼,這需要一系列能夠處理它的義務。 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告訴你什麼是 玻利維亞離婚的要求 以及存在哪些類型的離婚。

玻利維亞離婚的要求

玻利維亞離婚的要求

一旦配偶考慮了離婚的決心或決定,他們必須完成一系列 玻利維亞離婚的要求; 整個過程將取決於分裂發生的環境是什麼樣的。

重要的是要指出有三 (3) 種類型的離婚,它們是:

  1. 公證離婚
  2. 司法分居協議
  3. 有爭議的司法離婚

如何啟動離婚程序?

在分辨的那一刻 玻利維亞離婚的要求,可以看出,有三(3)種方法可以做到這一點,這是配偶應該知道的極其重要和必要的事情,因為並非所有配偶一旦想要合法地締結或結束關係,都有相同的情況。 因此,必須說明每種分離形式的程序如何進行,以了解必須做什麼。

這告訴我們每個人都有他們的要求和條件,所以 玻利維亞離婚的要求 可以因人而異。 接下來,我們將分別解釋這些離婚的要求、程序和期限。

公證離婚

公證離婚或公證人離婚確定了在公證人或法律部律師面前通過雙方協議分居的可能性,而不是在法官面前進行分居。 同樣,它建立了一個比通過法律手段管理的更簡單和成本更低的問題。

要進入這個替代方案,離婚必須通過雙方協議進行談判,並且下面將看到的要求清單得到充分執行。

要求

只要符合以下要求,在公安公證處辦理離婚是可行的:

  1. 夫妻雙方必須就婚姻破裂達成相互同意和同意。 換一種說法,就是在問題中根本沒有利益或利益。
  2. 他們沒有來自兩對夫婦的後代。 如果有兒童參與,他們必須年滿 25 歲。
  3. 他們不得有共同或婚姻財產需要調查。 換句話說,在婚姻有效期內,他們並沒有在公共記錄中登記財產。
  4. 不需要任何一方的家庭支持。
  5. 雙方同意不團結監管協議,並由公安公證人審查和驗證。
  6. 最後,夫妻雙方沒有通過法律途徑開始離婚事務,因為有必要出示證據或聲明,證明沒有法律事務或程序受制於遺棄程序或證明。

處理中

  1. 離婚請求必須在公證人出示主管文件的情況下提出,以便核實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為此,法定代表人將獲取屬於授權機構的記錄,例如民事登記處、公民登記處 (SERECI)、物權和其他與案件相對應的公共機構。
  2. 驗證符合要求,公證人將接收並執行啟動管理的行為。
  3. 在至少三 (3) 個月的期限內,配偶將同意再次出現在公證人面前,以通過公證方式確認離婚處理。
  4. 接下來,公證人將通過公證方式正式化和公開離婚法律文件的證明,這是利益相關方之間授予的權利。 同樣,他將在公民登記處宣布登記上述公共文件的相關聲明,從而取消結婚證書。
  5. 如果在提出公證分居或離婚申請後六 (6) 個月後,配偶雙方都沒有再次出庭確認他們的離婚決定,則文件將過期並存檔。

為期

持續時間最短為三 (3) 個月,最長為六 (6) 個月,以防配偶雙方再次出現在公安公證員面前以確認他們的離婚決定。

雙方協議司法離婚

雙方同意離婚或明示離婚是解除婚姻結合最靈活、最節省成本的程序。 但是,某些要求的干預是強制性的,其中強調:

  1. 有小孩的配偶
  2. 他們擁有共同財產或專有股息。

現在,當夫妻雙方友好地解決分居時,就會出現明示離婚或雙方協議離婚。 換句話說,配偶雙方通過監管協議制定規範和標準,在婚姻破裂後立即主持他們的治療。 該監管協議必須具備以下幾點:

  • 說明夫妻雙方對離婚的意願和決定,以及夫妻解除同居關係的裁定。
  • 根據受寵者的缺乏、經濟資源和提供者的機會,為孩子創造家庭支持。
  • 建立對兒童的警衛或保護,並形成探視制度。
  • 建立普通商品或專利紅利的分配和紅利的表示。

要求

以下文件附在離職申請中:

  1. 監管協議。
  2. 證明或結婚證。
  3. 孩子的出生證明或證明。
  4. 配偶的身份證 (CI) 複印件。
  5. 授權書的原件和真實副本(如果您有代表)。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CI)複印件。
  7. 以及任何其他適當的文件。

處理中

  • 明示離婚法令或通過法律手段達成的共同協議,可由兩 (2) 人中的任何一個或雙方,由他們自己或通過他們的法定代表簽署,並獲得適當的特別授權。
  • 重要的是要強調監管協議可以在申請中或在離婚審判期間出示,直到在顧問或家庭法官指示的聽證會上作出的意見中獲得批准。
  • 離婚判決書經司法機關批准並通知雙方後,公共家庭顧問將安排配偶在三(3)個月內出庭,以確認或放棄訴訟,隨後確定離婚或解散管理申請的聽證日期和時間。
  • 經共同協議的配偶有權在三 (3) 個月後拒絕並要求聽證會的日期和時間以解決離婚或解散程序。
  • 在指定的聽證時間內,如果申請人的不團結或離婚意願得到維持,意見將成立,表明婚姻關係或自由結合已經解除,監管離婚協議將獲得批准。
  • 律師將在審判的每一步為您提供支持,還為您提供不必參加聽證會的選擇。

為期

持續時間最短為三 (3) 個月。

有爭議的司法離婚

有爭議的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在某些或所有情況下沒有就婚姻破裂達成協議的情況下處理的不團結。 在這種類型的分居中,每個配偶都保護他們的不同觀點,並需要法官的調解來創造規範婚姻分居的方面。

有爭議的離婚源於其中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以合法方式要求分離婚姻關係。

這種類型的分居是由於配偶中的一方不合不合或沒有分居的改革協議,因此一方或雙方前往公共家庭顧問解決離婚及其情況。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其中一方不打算分居,但不應該乞求或拒絕,只能反駁對方要求的指導方針; 根據現行的《家庭法》第 603 條,這意味著離婚的原因是共同生活目的的解除或一方當事人的決定,這意味著,當一方同意開始離婚的雙方,共同生活的目的或婚姻已經結束,分居是可以想像的可行的。

要求

離婚申請書附有以下文件:

  1. 證明或結婚證。
  2. 孩子的出生證明或證明。
  3. 身份證 (CI) 複印件或配偶的典型證明文件。
  4. 如果您有法定代表人,請提供授權書的原件和真實副本。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CI)複印件。
  6. 以及任何其他必要的文件。
  7. 有必要在離婚請求中指出所有共同財產或財產,以便公共家庭法官在執行意見時進行分割和分割。

處理中

  • 任何原告或通過他們的法定代表提出通過司法手段分居的請求,並由特別授權適當地提及。
  • 一旦離婚請求得到司法部門的批准,並且在有或沒有回應的情況下傳喚被告,公共家庭法官將安排配偶在三 (3) 個月內出庭,以確認訴訟。它被放棄,連續確定聽證的日期和時間,以引起離婚或解散過程的注意。
  • 在有孩子的論點中,主要設立臨時指導方針的聽證會,其中確立了家庭貢獻的數額和探視制度。 在這次遭遇中,您可以讓他們開始修復。
  • 在規定的離婚或分居管理部門注意的聽證時間內,如果申請人決定解除同一遺體,將作出宣布婚姻關係或自治聯盟終止的意見。
  • 如果在審​​判期間,夫妻雙方未能達成監管協議,公共家庭法官將根據《家庭法》和《家庭程序法》第 603 條的推測確定離婚的背景和財產; 特別是在兒童的照料和監護、家庭貢獻和經濟資產分離方面。
  • 法律代表或律師將在每個審判程序中保護您,並為他們提供不必出庭並與對方打交道的選擇。

為期

持續時間最短為四 (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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